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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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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卫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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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公安交警部门的一项主要工作,是十分重要的执法活动。如何掌握处理事故的技巧,创新办案方式、方法,提高业务水平,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每个事故处理民警应当认真研究和思考的一个重要课题。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证据意识不强,影响工作质量。接到事故报警后,个别案件民警出警迟缓,不能及时赶赴事故现场,使证据遗失。在现场勘查时,部分民警不重视整体勘验,对目击者的寻找工作不及时展开,对旁证人不作细致的思想工作,方法简单,致使关键的证据无法获取。对肇事车的静态检验不够,对现场肇事车辆的原始状态没有认真仔细检验和记录。在提取痕迹物证时缺乏详细的文字记录;在对死者尸体的检验鉴定中,检验人员只重视死因的鉴定,对尸体的死因特征,损伤部位没有认真分析,没能与现场勘查、调查情况相衔接;缺乏辨认笔录的使用意识,致使当事人、司法机关提出质疑。 其次,程序意识淡薄。办案民警重实体,轻程序,违反程序办案,在一般、轻微案件中较为突出。如:超期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违法扣留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等。 再次,专业人员少,任务重,岗位流动频繁。由于交通事故的上升,事故处理民警忙于勘查现场,很难抽出时间学习新技术、新方法,致使知识老化。 再者,《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与事故实际处理工作不相适应。一是交通事故伤者抢救费不能及时落实。现在经常出现肇事方以没钱为由拒付,保险公司又以各种理由拒绝先行垫付,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又未建立落实,致使被救治的群众怨声载道,将怨气和矛盾转加交通管理部门。二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城乡交通事故人员赔偿标准不一,增加了事故调解处理难度。农村居民对这个标准的抵触情绪极大。三是新法中对交通肇事责任者处罚偏轻。 最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协作不到位。办案民警对现场勘查经验不足,不认真、不详细,侦查力度不够,互通信息不及时,相互协作精神不够。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的对策。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影响着公安交警的形象。只有让广大办案民警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才能保证事故处理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二)加强学习培训,提高事故民警的业务技能。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要有过硬的业务技能。涉及各方面的知识,如物理学、心理学、痕迹学、医学等多学科理论知识,而且还要具备过硬的法律知识,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刑法》、《民法》、《国家赔偿法》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必须提高办案民警的业务技能,使之在办案过程中能准确做出事故成因分析和责任认定。 (三)严格执法,程序办案,强化证据意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分别对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进行了改革和完善。办案民警要正确运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办案,克服简单粗暴的办案方式;现场勘查时,办案民警做到明察秋毫,不放过现场上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重视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 (四)加大科技投入,做好事故分析工作。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工作,是做好预防交通事故工作的基础,如实准确的统计交通事故数据,对事故多发段,危险段的隐患整治提供科学依据。 (五)建立防范协作机制。加大科技投入,尽快完善市区电视监控系统,建立国、省主干线的电视监控网,建立各交警队,各县、市、省之间区域的协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完善、细化交通肇事逃逸案侦破的奖励、激励制度,对破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有功办案单位、民警给予表彰和奖励,从而提高逃逸案的侦破率。 (六)尽快完善交通事故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从根本上解决伤者的救治费用,解决城乡统一的赔偿标准,真正体现“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立法理念;解决县级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缺乏的问题。同时,加大对事故处理工作的考核力度,对办案民警要严格考核,严格监督,推广“阳光作业”工程,坚决克服“暗箱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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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甘肃法制报
编辑:
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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